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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47號刑事判決預覽 ↗
程序之目的,有礙實體真實之發現,是本件聲請,應不予准許;聲請人果若仍欲聲請付與卷內筆錄影本,應待本案證人隔離訊問完畢,始得為之。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九一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並請求賴淑芬退庭,法官以無需問而不應允;被告認二人一定會串證,請求務必隔離訊問、且予以詰問、對質,經法官認無隔離訊問之必要,並續行訴訟程序,被告以無隔離訊問,事實真相無法澄清,因認法官執行職務有遍頗之虞
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七五八九號刑事判決預覽 ↗
惟查應否命被害人及共同正犯為對質或行隔離訊問,審理事實之法院原有自由裁酌之權,原審縱未傳喚被害人及共犯到庭對質或行隔離訊問,仍與上訴意旨所指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之違背法令情形有間。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抗字第1315號刑事裁定預覽 ↗
查原審法院110年度金重訴字第4號案件之112年3月9日審理期日係進行調查檢察官聲請詰問之證人孟慶璿、鄭翊,並以隔離訊問方式行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二四四四號刑事判決預覽 ↗
以證人庚○○、乙○○、戊○○三人經隔離訊問後所為之證述相合一致之情觀之,其三人之前開證述應非無稽,堪以採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936號刑事判決預覽 ↗
,以免證詞遭到任何污染,經審理法官諭知行隔離訊問,並當庭對在場旁聽之民眾(其中一位係陳政廷之父)諭知因係行隔離訊問則在法庭内旁聽之民眾包含陳政廷之父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家聲字第667號民事裁定預覽 ↗
二、本件聲請人陳炯榮前於民國104年11月26日,因認張玉芬於103年5月29日聲請參與聲請人與江廂羚間之非訟程序,本院於103年10月7日對聲請人、江廂羚及張玉芬隔離訊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聲抗字第58號民事裁定預覽 ↗
,或隔離訊問對其權益有何不利影響,不能謂其已敘明正當理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九十年度交抗字第四九號刑事判決預覽 ↗
至法院訊問證人時本得依職權裁量是否隔離訊問,則原審調查時對於證人林高彬隔離訊問,於法即無不合。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4年度侵聲字第11號刑事裁定預覽 ↗
證人C女是之被害人家屬,本應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規定之同一法理,應與聲請人隔離訊問。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交抗字第2611號刑事裁定預覽 ↗
故原法院雖隔離訊問吳宗富,惟隔離訊問時間已晚,吳宗富之證詞,應不足採信等語。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抗字第52號民事裁定預覽 ↗
,故應隔離訊問。
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五一五四號刑事判決預覽 ↗
即由上訴人之辯護人接續進行詰問許雅萍等情以觀,堪認該辯護人自始並無反對原審行隔離訊問之意見;且該法院於再度傳訊上訴人入庭後,亦提示並告以隔離訊問時許雅萍之證言之要旨,並訊問上訴人有何意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八五八號刑事判決預覽 ↗
而本件被告等原經隔離訊問,所供互有歧異,經本院當庭諭知有勾串之虞乃同時命禁止接見及通信,惟經數次隔離訊問調查後,已不復有勾串之虞,所請解除禁止接見通信,應予准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簡上字第300號刑事判決預覽 ↗
證人林進安於96年9月4日偵查中隔離訊問時證稱:96年6月27日上午9時我媽即戊○○有陪我到本件偵查庭開庭,丁○○有罵我媽本件穢言,己○○也有罵,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四О八八號刑事判決預覽 ↗
,以期相互辯駁,而能獲致實情,據此可知上揭規定僅係訓示規定,多數證人應否隔離訊問、應否命對質,審理法院本有自由斟酌之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440號刑事裁定預覽 ↗
事實上更不可能所有證人一次到庭,因為就算一次到庭一樣必須進行隔離訊問,以本件而言確實有隔離訊問之必要,聲請人反覆要求其聲請之證人今日就與其同庭,完全沒有道理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七○三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下車後就看到他開槍」;另證人丁○○經隔離訊問結果亦證述稱:「我看到庚○○與戊○○二人先到,他們下車後我們就打他,約過四、五分鐘之後,綽號『阿明』者就來了,但是我沒有注意他怎麼來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八四六號刑事判決預覽 ↗
而本件被告等原經隔離訊問,所供互有歧異,經本院當庭諭知有勾串之虞乃同時命禁止接見及通信,惟經數次隔離訊問調查後,已不復有勾串之虞,所請解除禁止接見通信,應予准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九十二年度抗字第一一六號刑事判決預覽 ↗
『小叶』是我,有欠有還,我沒有向被告買毒品,是向被告借款買搖頭丸,沒有向被告買過搖頭丸」等語,被告於同日經法官隔離訊問所供與證人葉文灝證言大部分相符合,從而羈押理由稱「被告經訊問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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