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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原矚重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預覽 ↗
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叁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所示對照檢察官起訴書各該編號欄目上載之電子遊戲機暨內含IC板、賭資各別沒收;又共同犯教唆偽證罪,共玖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叁月;又共同犯教唆頂替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原矚重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中華民國刑法第164條(藏匿人犯或使之隱避、頂替罪)藏匿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或使之隱避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意圖犯前項之罪而頂替者,亦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桃簡字第2244號刑事判決預覽 ↗
故同條第2項之頂替罪,以行為人頂替犯罪事實為已足,至被頂替者是否有罪,則與頂替罪之構成無關,且於告訴乃論之罪,縱未經合法告訴,被頂替之人仍為實體法上之犯人,頂替之人仍成立頂替罪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易字第895號刑事判決預覽 ↗
等語(見偵卷第34頁),雖檢察官未特別諭知「『告知』被告涉犯頂替罪嫌」等語,然檢察官之訊問內容已讓被告知曉其所供承之前揭事實,係涉犯頂替罪,堪認檢察官已實質踐行告知被告涉犯頂替罪名之程序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1196號刑事判決預覽 ↗
以行為人頂替犯罪事實為已足,至被頂替者果否有罪,則與頂替罪之構成無關,且於告訴乃論之罪,縱未經合法告訴,被頂替之人仍為實體法上之犯人,頂替之人仍成立頂替罪。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2289號刑事判決預覽 ↗
以行為人頂替犯罪事實為已足,至被頂替者果否有罪,則與頂替罪之構成無關,且於告訴乃論之罪,縱未經合法告訴,被頂替之人仍為實體法上之犯人,頂替之人仍成立頂替罪。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1年度再字第2號刑事判決預覽 ↗
然被告所涉之頂替罪(101再字第2號)為「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且本院就被告所涉頂替罪部分係判決被告無罪。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簡字第923號刑事判決預覽 ↗
足,至被頂替者果否有罪,則與頂替罪之構成無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易更一字第4號刑事判決預覽 ↗
故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64條第2項之頂替罪嫌。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31號刑事判決預覽 ↗
足,至被頂替者果否有罪,則與頂替罪之構成無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019號刑事裁定預覽 ↗
理由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下同)九十四年三月二日犯頂替罪,經本院判處拘役三十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頂替罪,核合於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1215號刑事判決預覽 ↗
或發生不正確之結果,妨害國家搜索權、裁判權之行使,自已成立本罪,係屬即成犯,故頂替罪以行為人頂替犯罪事實為已足,至被頂替者果否有罪,則與頂替罪之構成無關,且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611號刑事判決預覽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64條第2項意圖使犯人隱避而頂替罪,應依同條第1項之刑處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1267號刑事判決預覽 ↗
故同條第2項之頂替罪,以行為人頂替犯罪事實為已足,至被頂替者是否有罪,則與頂替罪之構成無關,且於告訴乃論之罪,縱未經合法告訴,被頂替之人仍為實體法上之犯人,頂替之人仍成立頂替罪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嘉簡字第1316號刑事判決預覽 ↗
足,至被頂替者果否有罪,則與頂替罪之構成無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簡字第566號刑事判決預覽 ↗
,至被頂替者果否有罪,則與頂替罪之構成無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簡字第640號刑事判決預覽 ↗
足,至被頂替者果否有罪,則與頂替罪之構成無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4928號刑事判決預覽 ↗
,至被頂替者果否有罪,則與頂替罪之構成無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原簡字第70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64條第2項之頂替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中簡字第1509號刑事判決預覽 ↗
是核被告蔣嘉燕所為,係犯刑法第164條第2項、第1項之頂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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