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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86號刑事判決預覽 ↗
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嘉選簡字第16號刑事判決預覽 ↗
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選訴字第16號刑事判決預覽 ↗
故預備犯依其行為過程區分是否已達「可以成立之程度」,一但達「可以成立之程度」,且刑法上設有處罰預備罪之規定,即成立預備犯罪。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八一0號刑事判決預覽 ↗
用之物10新台幣壹萬零伍被告壬○○所有,非供本件犯罪或預備犯罪所用之佰元物11甲○身份証影本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46號刑事判決預覽 ↗
,而非預備犯之幫助犯,故辯護意旨尚非可採。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8年度選上訴字第482號刑事判決預覽 ↗
⑵、「預備犯」係行為人為積極創設特定犯罪之實現條件,或排除、減少其障礙所從事之準備行為,具體態樣因未定型,不免濫刑,惟形式預備犯既以「預備犯某罪」之體例呈現,俾符合罪刑法定及構成要件明確性原則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8年度選上訴字第605號刑事判決預覽 ↗
⑵、「預備犯」係行為人為積極創設特定犯罪之實現條件,或排除、減少其障礙所從事之準備行為,具體態樣因未定型,不免濫刑,惟形式預備犯既以「預備犯某罪」之體例呈現,俾符合罪刑法定及構成要件明確性原則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4年度選上訴字第635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三、㈠、1、「預備犯」係行為人為積極創設特定犯罪之實現條件,或排除、減少其障礙,所從事之準備行為,具體態樣因未定型,不免濫刑,惟形式預備犯茲以「預備犯某某之罪」之體例呈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易字第1332號刑事判決預覽 ↗
而放火罪有處罰預備犯之明文,其點火前即開始著手實行犯罪前所為傾倒汽油之行為,尚屬犯罪之預備階段,應論以預備犯(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5151號判決意旨參照)。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О六一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被告預備犯強盜之犯行,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條第五項預備犯強盜罪,被告等就所犯恐嚇取財未遂罪、預備犯強盜罪,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之分擔,皆為共犯,又被告等先後多次恐嚇取財犯行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8年度選上訴字第443號刑事判決預覽 ↗
⑵、「預備犯」係行為人為積極創設特定犯罪之實現條件,或排除、減少其障礙所從事之準備行為,具體態樣因未定型,不免濫刑,惟形式預備犯既以「預備犯某罪」之體例呈現,俾符合罪刑法定及構成要件明確性原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三О八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按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刑法第一條定有明文,故未遂犯或預備犯之處罰,須以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始得加以處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46號刑事判決預覽 ↗
其所屬詐騙集團所有, 【犯罪事實欄 號六、八所示之偽造識 供其等預備犯罪所用之 三】 別證1張 如附表編號六、八所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選簡字第4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0條之1(即現行條文第99條)處罰預備犯,其立法理由以為徹底杜絕賄選,預備犯亦應處罰等情(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4608號判決要旨參照)。
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非字第二七○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本院按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得沒收之供犯罪預備之物,必於犯罪有直接關係者,始屬相當(本院五十一年台非字第一三號判例意旨參照);亦即須法律處罰其預備犯罪之行為,始得宣告沒收,若預備犯罪之行為在法律上不成立犯罪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單聲沒字第13號刑事裁定預覽 ↗
申言之,乃以供預備犯特定罪之目的所用之物,而屬於犯罪實行中或犯罪實行前,所預備者而言。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秩抗字第1號刑事裁定預覽 ↗
惟依本院之見解,僅在有處罰「預備犯」之犯罪類型,警察才可以進行機會教唆之誘捕偵查行為,並進而就被告之預備犯而加以處罰。
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九六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本件上訴意旨略稱: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謂供犯罪預備之物,須法律處罰其預備犯罪之行為,始得宣告沒收,若預備犯罪之行為在法律上不成立犯罪,即無依該條宣告沒收之可言。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選簡字第4號刑事判決預覽 ↗
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5年度選簡字第1號刑事判決預覽 ↗
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29條第1項、第2項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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