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庫分類與篩選
法規
共 37 筆
中華民國刑法第 271 條預覽 ↗
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283 條預覽 ↗
旁系尊親屬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本條之未遂罪罰之 預備犯本條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陸海空軍刑法第 53 條預覽 ↗
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 100 條預覽 ↗
行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無期徒刑。 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陸海空軍刑法第 14 條預覽 ↗
;首謀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民用航空法第 100 條預覽 ↗
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 272 條之 1預覽 ↗
之罪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二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懲治盜匪條例第 5 條預覽 ↗
、藏匿或包庇盜匪者。 前項第一款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第一款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共同管道法第 24 條預覽 ↗
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第 84 條預覽 ↗
益,而許以放棄競選或為一定之競選活動者,亦同。 預備犯前二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第一項、前項之罪者,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97 條預覽 ↗
益,而許以放棄競選或為一定之競選活動者,亦同。 預備犯前二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 173 條預覽 ↗
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 347 條預覽 ↗
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第一項之罪,未經取贖而釋放被害人者,減輕其刑;取贖後而釋放被害人者,得減輕其刑。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102 條預覽 ↗
人,使其不為提議或連署,或為一定之提議或連署。 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懲治盜匪條例第 4 條預覽 ↗
死或重傷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187 條預覽 ↗
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罪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但因其情節得免除其刑
懲治盜匪條例第 2 條預覽 ↗
謀聚眾,以強暴、脅迫脫逃者。 前項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公民投票法第 36 條預覽 ↗
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於
公民投票法第 37 條預覽 ↗
或投票,或為一定之提案、撤回提案、連署或投票。 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第 86 條預覽 ↗
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於犯
預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