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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第 187 條
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鑛坑火車電車或其他行駛水陸空之舟車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罪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但因其情節得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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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中华民国刑法的第187条,任何放火烧毁现有人使用的住宅、建筑物、矿坑、火车、电车或其他行驶于水陆空的船只或车辆的行为,将被判处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烧毁他人所有但未供人使用的住宅或建筑物时,将被处以一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管制或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未遂犯罪也会受到相应的处罚。而准备犯罪的人犯下第一项罪行时,将被处以一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管制或三百元以下的罚款,但根据情节也可以免除其刑罚。 例如,在一起案件中,被告在一座住宅内放火烧毁了房屋,造成严重的损失和威胁公共安全。根据该法律条款,被告可能会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至少七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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