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第 18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鑛坑火車電車或其他行駛水陸空之舟車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罪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但因其情節得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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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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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鑛坑火車電車或其他行駛水陸空之舟車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罪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但因其情節得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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