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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第 18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他人所有住宅或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鑛坑火車電車或其他行駛水陸空之舟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放火燒燬前項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失火燒燬第一項之物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亦同 第一項之未遂罪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但因其情節得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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