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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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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他人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放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失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189條,如果某人放火燒燬他人所有物,致使公共危險發生,則被判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放火燒燬的是自己所有物,同樣致使公共危險發生,則被判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是失火燒燬前兩項以外的物品,同樣致使公共危險發生,則可被處以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舉例說明:如果某人放火燒燬別人的汽車,結果導致公共危險發生,根據這條法規,該人可能被判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 有期徒刑名詞
  • 拘役名詞
  • 罰金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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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189 條規定:「放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他人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放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自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18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