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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第 189 條
放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他人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放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失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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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189條,如果某人放火燒燬他人所有物,致使公共危險發生,則被判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放火燒燬的是自己所有物,同樣致使公共危險發生,則被判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是失火燒燬前兩項以外的物品,同樣致使公共危險發生,則可被處以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舉例說明:如果某人放火燒燬別人的汽車,結果導致公共危險發生,根據這條法規,該人可能被判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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