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第 18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放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他人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放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失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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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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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他人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放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失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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