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或因過失使火藥蒸氣電氣煤氣或其他爆裂物炸裂者準用放火失火之規定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190條,故意或因過失使火藥、蒸氣、電氣、煤氣或其他爆裂物炸裂者,準用放火、失火之規定。這表示如果有人刻意或因疏忽而使得火藥、蒸氣、電氣、煤氣或其他爆裂物發生炸裂,則該行為將受到放火或失火相關法規的適用。 根據該條的參考資料,我們可以舉出一個相關的範例。例如,如果有人在一座大樓內放置了火藥並引爆,導致大樓發生爆炸,那麼這個行為將被視為故意炸裂爆炸物,並將依據放火相關法規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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