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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第 191 條
漏逸或間隔蒸氣電氣或煤氣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或重傷者比較故意傷害罪從重處斷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191條,如果有人漏逸或間隔蒸氣、電氣或煤氣,且這樣的行為導致公共危險的發生,將受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的處罰。如果因此行為導致他人死亡或受重傷,則視為故意傷害罪,並將被判處較嚴重的刑罰。 根據這項法規的規定,如果有人故意或過失地漏逸或間隔蒸氣、電氣或煤氣,並且這樣的行為導致公共危險的發生,他將面臨刑罰。例如,如果有人在一座公共建築中故意漏逸煤氣,並且這導致該建築發生爆炸,這名被告可能被判有期徒刑或罰款。 另一個例子是,如果有人在一次檢修期間間隔了電氣供應,並且這個行為導致公共交通系統停運,這名被告可能會被判拘役或罰款。 如果這些行為導致他人死亡或受重傷,將視為故意傷害罪並受到更嚴厲的刑罰。例如,如果有人在一栋住宅中故意漏逸煤氣,並且這導致一名居民喪生,這名被告可能會被判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七年以上。 需要注意的是,由於該問題僅提到了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191條的某些條款,因此還有其他可能適用的相關法條,它們可能會影響到具體的法律詮釋和判決結果。因此,這些只是針對該特定條款的初步解釋和相關範例,更多的訊息可能需要從其他相關法條中獲得。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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