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第 19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決水浸害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鑛坑或火車電車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過失決水浸害前項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罪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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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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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水浸害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鑛坑或火車電車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過失決水浸害前項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罪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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