決水浸害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鑛坑或火車電車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過失決水浸害前項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罪罰之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192條,對於故意導致水浸損害現正被人使用之住宅、建築物、礦坑、火車或電車的行為,將處以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而對於由於過失而導致水浸損害上述物品的行為,則將受到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的懲罰。此外,對於第一項的未遂犯罪也將受到相應的懲罰。 針對此法條,我們可以舉一個相關的例子來闡述其適用情況。比如說,如果有人故意堵塞一座正在被人使用的住宅的水管,使得房屋內的水流無法排出而造成浸水損害,那麼他將面臨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責。而如果是由於他本人的過失,例如他在修理水管時不小心弄壞了,導致水浸損害產生,那麼他可能面臨一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的處罰。 論文參考資料:中華民國刑法全文(民國107年修正) 參考資料來源: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C0010001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