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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第 193 條

決水浸害現供人使用之他人所有住宅或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或鑛坑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決水浸害前項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過失決水浸害第一項之物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因過失決水浸害前項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亦同 第一項之未遂罪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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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中華民國刑法第193條規定了決水浸害他人住宅或建築物的刑罰。根據該條,如果決水浸害的物件非供人使用的他人所有住宅或無人所在的他人所有建築物或鑛坑,則可以處以一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如果因此決水浸害而造成公共危險的,則處以六月以上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若是因過失而決水浸害物件的,則處以六月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的罰金。同樣,如果因過失決水浸害而產生公共危險,也适用相同的刑罰。此外,第一項之未遂罪也應受到懲罰。 參考資料: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193條的內容,此法條對於決水浸害他人住宅或建築物的行為做了明確的刑罰規定。具體案例的部分若依據上文內容無法直接得知,需要進一步的案例資料或相關法律文件以進一步研究。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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