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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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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水浸害現供人使用之他人所有住宅或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或鑛坑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決水浸害前項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過失決水浸害第一項之物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因過失決水浸害前項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亦同 第一項之未遂罪罰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中華民國刑法第193條規定了決水浸害他人住宅或建築物的刑罰。根據該條,如果決水浸害的物件非供人使用的他人所有住宅或無人所在的他人所有建築物或鑛坑,則可以處以一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如果因此決水浸害而造成公共危險的,則處以六月以上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若是因過失而決水浸害物件的,則處以六月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的罰金。同樣,如果因過失決水浸害而產生公共危險,也适用相同的刑罰。此外,第一項之未遂罪也應受到懲罰。 參考資料: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193條的內容,此法條對於決水浸害他人住宅或建築物的行為做了明確的刑罰規定。具體案例的部分若依據上文內容無法直接得知,需要進一步的案例資料或相關法律文件以進一步研究。

  • 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拘役名詞
  • 罰金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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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193 條規定:「決水浸害現非供人使用之他人所有住宅或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或鑛坑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19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