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第 19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決水浸害現非供人使用之他人所有住宅或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或鑛坑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決水浸害前項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過失決水浸害第一項之物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因過失決水浸害前項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亦同 第一項之未遂罪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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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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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水浸害現非供人使用之他人所有住宅或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或鑛坑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決水浸害前項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過失決水浸害第一項之物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因過失決水浸害前項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亦同 第一項之未遂罪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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