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194

快速跳轉

決水浸害前二條以外之他人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決水浸害前二條以外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決水浸害前二條以外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194條的規定,如果某個人故意決水浸害他人所有的物品,並且這個行為導致公共危險的發生,他將面臨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如果這個人故意決水浸害他自己所有的物品,同樣也會被判處二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然而,如果是因為疏忽或過失而決水浸害他人的物品,導致公共危險的發生,則可能被處以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的罰金。請注意,我們提供的資料僅供參考,如需準確解釋和適用,建議諮詢法律專業人士或閱讀最新的法律文件。

  • 有期徒刑名詞
  • 拘役名詞
  • 罰金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194 條規定:「決水浸害前二條以外之他人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決水浸害前二條以外之自己所有物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19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