決水浸害前二條以外之他人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決水浸害前二條以外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決水浸害前二條以外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194條的規定,如果某個人故意決水浸害他人所有的物品,並且這個行為導致公共危險的發生,他將面臨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如果這個人故意決水浸害他自己所有的物品,同樣也會被判處二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然而,如果是因為疏忽或過失而決水浸害他人的物品,導致公共危險的發生,則可能被處以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的罰金。請注意,我們提供的資料僅供參考,如需準確解釋和適用,建議諮詢法律專業人士或閱讀最新的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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