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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第 19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決水浸害前二條以外之他人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決水浸害前二條以外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決水浸害前二條以外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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