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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緝字第7號刑事判決預覽 ↗
理由一、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法院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交訴字第67號刑事判決預覽 ↗
理由一、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法院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易緝字第66號刑事判決預覽 ↗
理由一、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法院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73號刑事判決預覽 ↗
理由一、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法院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880號刑事判決預覽 ↗
理由一、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法院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287號刑事判決預覽 ↗
理由一、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法院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21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被告林俊諺、洪偉軒、魏寧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其等所涉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等罪均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280號刑事判決預覽 ↗
被告所涉加重竊盜罪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而其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金訴字第553號刑事判決預覽 ↗
理由一、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法院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895號刑事判決預覽 ↗
理由一、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法院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70號刑事判決預覽 ↗
理由一、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法院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562號刑事判決預覽 ↗
理由一、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法院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180號刑事判決預覽 ↗
理由一、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法院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570號刑事判決預覽 ↗
理由一、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法院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678號刑事判決預覽 ↗
理由一、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法院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820號刑事判決預覽 ↗
理由一、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法院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訴緝字第17號刑事判決預覽 ↗
理由一、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法院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八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按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或被告因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為其辯護;其他審判案件認有必要者,亦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570號刑事判決預覽 ↗
理由一、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法院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訴緝字第18號刑事判決預覽 ↗
理由一、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法院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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