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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

第 25 次修法(0.04.21)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一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 10600550130號令修正發布第 15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十五條修正總說明(106.04.21 修正)》 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之二規定,授權財政部訂定,於八十二年六月十八日訂定發布,迄今歷經二十四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係於一百零五年一月十五日發布施行。 為鼓勵我國電子支付環境創新,加強提升電子支付比率,對於利用電子支付帳戶進行款項收付達一定比率之營業人免予處罰,可提高營業人使用電子支付工具之誘因,爰修正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十五條,定明營業人利用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規定之電子支付帳戶進行款項收付免予處罰標準,以鼓勵營業人使用電子支付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