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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

第 33 次修法(110.09.15)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九月十五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 11000629210 號令修正發布第 15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十五條修正總說明(110.09.15 修正)》 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之二規定授權財政部訂定之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自八十二年六月十八日訂定以來,歷經多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十六日。為落實節能減碳政策,建構全面電子化之稅務環境,對於開立雲端發票達一定比率之營業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應處罰鍰案件免予處罰,可提高營業人開立雲端發票意願,進而引導買受人以載具索取雲端發票,爰修正本標準第十五條,定明營業人開立雲端發票達一定比率適用免罰之標準,俾鼓勵營業人開立雲端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