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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

第 28 次修法(0.05.22)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二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 10700584560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三條修正總說明(107.05.22 修正)》 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之二規定授權財政部訂定,於八十二年六月十八日訂定發布,迄今歷經二十六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零七年三月八日。 為營造我國電子支付環境,提升電子支付比率,增加營利事業使用電子支付工具之誘因,爰修正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三條,定明利用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規定之電子支付帳戶進行款項收付達一定比率之營利事業,如有短漏報所得額,得免予處罰之標準,鼓勵營利事業使用電子支付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