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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國內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第 10 次修法(0.04.30)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三十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國字第 10420001230 號令修正發布第 5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金融機構國內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第五條修正總說明(104.04.30 修正)》 按「金融機構設置簡易型分行管理辦法」自九十六年一月十六日整併於「金融機構增設遷移或裁撤國內分支機構管理辦法」並更名為「金融機構國內分支機構管理辦法」後,歷經五次修正。為就金融機構增設國內分支機構整體考量,金融機構申請設置地點有益城鄉均衡發展者,與一般分行申請時間同在每年五月,另申請時應檢附前已核准設置者之開業及營運情形,與將設置地區之營運預估等資料,俾利評估,爰修正本辦法第五條第一項及附表一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