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3 次修法(111.04.19)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四月十九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合字第 11102710751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金融機構國內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第三條修正條文總說明(111.04.19 修正)》 按「金融機構設置簡易型分行管理辦法」自九十六年一月十六日整併於「金融機構增設遷移 或裁撤國內分支機構管理辦法」並更名為「金融機構國內分支機構管理辦法」後,歷經八次 修正。鑒於信用合作社係以服務社員與普惠金融為優先考量,經營特色重於面對面的服務, 且依信用合作社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信用合作社稅後盈餘需提百分之四十以上之法定盈餘公 積,致其淨值報酬率提升不易。為協助信用合作社實現在地經營之普惠金融服務,修正本辦 法第三條,修正重點如下: 現行本辦法第三條第二項第四款但書,「但本國銀行及信用合作社同業三年平均值之一倍逾 百分之五時,信用合作社申請前三年度平均稅前淨值報酬率達百分之五以上,亦得為之」, 其中百分之五調降為百分之四,並增訂「或申請前三年底平均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達 百分之十二以上者」,亦符合該款規定之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