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一百年五月十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國字第 10020002290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10134960 號公告第 2 條第 2 項序文所列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