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2 次修法(0.10.12)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十二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國字第 10620004780 號令修正發布第 3~5、7、9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金融機構國內分支機構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06.10.12 修正)》 按「金融機構設置簡易型分行管理辦法」自九十六年一月十六日整併於「金融機構增設遷移或裁撤國內分支機構管理辦法」(以下稱本辦法)並更名為「金融機構國內分支機構管理辦法」後,歷經七次修正。為推動金融服務之普及性,及鼓勵於偏鄉提供金融服務,且為使金融機構於遷移或裁撤時,能顧及原有客戶及員工之權益,爰修正本辦法,本次計修正五條條文,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調降淨值報酬率指標及調整相關財業務資料之計算時點。(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申請家數不受限。(修正條文第四條) 三、增加申請次數為每年二次,但申請設置地點有益城鄉均衡發展者之時點不受限。(修正條文第五條) 四、增加遷移計畫書應載明原有客戶反映意見及員工安置計畫。(修正條文第七條)五、增加裁撤計畫書應載明原有客戶反映意見及員工安置計畫。(修正條文第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