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次修法(105.02.19)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十九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法字第 10510000300 號令修正發布第 6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間共同行銷管理辦法第六條修正總說明(105.02.19 修正)》 「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間共同行銷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依據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三條之授權,於九十八年十月二十一日訂定發布,並於一百零四年一月九日第一次修正。為擴大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間服務客戶之範圍,便利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辦理開戶後申辦相關業務,爰修正本辦法第六條,放寬營業場所內共同行銷證券業務及期貨業務之範圍。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營業場所內共同行銷證券業務之代收件範圍,由原先之「受託辦理公開發公司股務處理準則所定股務事務」及「有價證券承銷對外公開銷售申請書件」之代收件,合併放寬為「證券相關業務之代收件」。 二、增訂「期貨相關業務之代收件」為營業場所內共同行銷期貨業務之範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