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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間共同行銷管理辦法

第 6 次修法(114.12.17)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二月十七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法字第 11402740841 號令修正發布第 6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間共同行銷管理辦法第六條修正總說明(114.12.17 修正)》 「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間共同行銷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依據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三條第三項之授權,於九十八年十月二十一日訂定發布,歷經四次修正。本次修正係為擴大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間服務客戶之範圍,提升跨業經營綜效,放寬營業場所內共同行銷「證券業務」之範圍,比照現行期貨業務包括期貨交易輔助業務,將證券交易輔助業務納入,爰修正本辦法第六條,修正要點如下: 一、證券業務之開戶範圍,由原先之「證券經紀業務之開戶」,放寬為「證券經紀業務或證券交易輔助業務之開戶」。 二、營業場所內設置網路下單終端機,投資人下單之對象,由原先之「證券商」,放寬為「證券商或證券交易輔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