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 次修法(111.04.20)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四月二十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票字第 11102711451 號令修正發布第 8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間共同行銷管理辦法第八條修正總說明(111.04.20 修正)》 「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間共同行銷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依據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三條第三項之授權,於九十八年十月二十一日訂定發布,嗣後歷經三次修正。配合本會於一百十年二月二十六日修正放寬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及證券商辦理之保險金信託,得由同一金融控股公司之保險子公司進行推介及代收件,考量前開保險業務人員僅共同行銷保險金信託,其信託業務性質單純,應無須比照一般信託業務人員之教育訓練時數,且相關教育訓練得由信託業逕行舉辦,無須要求三分之一訓練時數應參加同業公會或金融專業訓練機構舉辦之訓練課程,爰修正本辦法第八條,放寬僅辦理保險金信託共同行銷之保險業務人員,應參加之保險金信託相關職前及每三年在職訓練時數均應達三小時以上,其訓練機構及時數由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另定之,不適用「信託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暨經營與管理人員應具備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準則」第十六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