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次修法(110.02.26)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二月二十六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票字第 1002705471 號令修正發布第 6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間共同行銷管理辦法第六條修正總說明(110.02.26 修正)》 「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間共同行銷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依據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三條之授權,於九十八年十月二十一日訂定發布,嗣後歷經二次修正。茲為利信託業推廣保險金信託,及同一金融控股公司之保險子公司得針對有保險金信託需求之客戶提供一站購足服務,爰修正本辦法第六條,放寬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及證券商辦理之保險金信託,得由同一金融控股公司之保險子公司進行推介及代收件,並授權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訂定相關應遵循事項報主管機關核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