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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 21 次修法(96.11.09)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九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一字第 0960063791 號令修正發布第 8、12、13、21~23、26、27、33、39、42、55、61、66、68、70、72、73、76 條條文,增訂第 72-1條條文;除第 72-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主管機關定之外,餘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一字第0960074063 號令發布第 72-1 條條文,定自九十七年一月十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