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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

第 24 次修法(0.08.26)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二十六日教育部臺教高(四)字第 1040106587B 號令修正發布第 10、11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修正總說明(104.08.26 修正)》 現行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於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五日修正發布。鑒於近年偶發重大公安事件,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使借款人無需擔心就學貸款還款問題及落實就學貸款扶助學生安心就學之目的,並考量未來如有重大災害(例如︰天然災害、公安事件等)可予以協助,明定發生經本部認定之重大災害者,得酌予展延一定期限後償還,如緩繳貸款本金,一次一年,最多三次,且借款人申請緩繳次數期滿仍有需求時,得再專案申請延長緩繳次數,緩繳期間無需還款,其緩繳期間之利息,由各級主管機關負擔,以減輕借款人之還款負擔。爰修正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明定貸款學生發生經本部認定之重大災害者,得酌予展延繳款期限。(修正條文第十條) 二、明定貸款學生發生經本部認定之重大災害者,得向承貸銀行申請緩繳,且緩繳期間之利息由各級主管機關負擔。(修正條文第十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