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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

第 29 次修法(0.07.22)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二十二日教育部臺教高(四)字第 1090094057B 號令修正發布第 7、8、10、11、15 條條文;並自一百零九年八月一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09.07.22 修正)》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於六十五年八月二十一日訂定發布,歷經二十七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百零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修正發布。為協助受傳染病疫情影響學生得申請就學貸款,及協助更多申請就學貸款之借款人畢業後減輕還款負擔,放寬學生申請就學貸款資格、受傳染病疫情影響學生得加貸生活費貸款、緩繳本金期間及只繳息不還本申請次量,使借款人在初入社會、薪水正要起步,或遇生涯重要發展階段時,可以更站穩腳步,紓緩償還本息之壓力,爰修正本辦法部分條文,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放寬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受傳染病疫情影響學生得申請就學貸款及由主管機關負擔利息。(修正條文第七條、第八條) 二、放寬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受傳染病疫情影響學生得加貸生活費貸款。(修正條文第七條) 三、放寬就學貸款緩繳本金之期間。(修正條文第十條) 四、放寬就學貸款緩繳本金之申請次量及放寬只繳息不還本之期間。(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五、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十五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