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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

第 27 次修法(0.07.26)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六日教育部臺教高通字第 1060101186B號令修正發布第 5、7、12、15 條條文;並自一百零六年八月一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06.07.26 修正)》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於六十五年八月二十一日訂定發布,歷經二十五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六日修正發布。為配合學生學習所需及減輕申貸學生就學費用負擔,並因應國民住宅條例及其子法廢止,爰修正本辦法部分條文,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訂電腦及網路通訊使用費為可貸項目。(修正條文第五條) 二、刪除家庭年收入數額參考國民住宅條例授權訂定之每年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及貸款自建對象家庭收入標準訂定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