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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

第 28 次修法(0.08.31)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教育部臺教高通字第 1070141622B號令修正發布第 9、10、11、15 條條文;並自一百零七年九月一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07.08.31 修正)》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於六十五年八月二十一日訂定發布,歷經二十六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六日修正發布。為減輕學生還款負擔,爰修正本辦法部分條文,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列就學貸款申貸學生,配合銀行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身分辨識及驗證,並增列部分可貸項目核發之方式。(修正條文第九條) 二、增列就學貸款申貸學生,得向承貸銀行申請只繳息不還本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條及第十一條) 三、增訂本辦法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十五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