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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

第 31 次修法(113.01.16)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十六日教育部臺教高(四)字第 1132200031A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6 條;並自一百十三年二月一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修正總說明(113.01.16 修正)》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於六十五年八月二十一日訂定發布,歷經二十九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百十一年一月二十一日修正發布。為配合支持生育政策,申貸家庭年所得門檻納入撫育子女數考量,並協助青年減輕還款負擔,爰修正本辦法,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為協助學生順利就學,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有各項助學措施,如學雜費減免、助學金及補助,貸款學生得依所定申貸範圍減除本部補助學雜費減免、助學金及補助後之差額申請就學貸款。(修正條文第五條) 二、放寬就學貸款申請門檻,定明本辦法所定學生之兄弟姊妹及學生之子女範圍,包括未成年或已成年為就學階段且具正式學籍者。(修正條文第七條) 三、放寬就學貸款利息負擔。(修正條文第八條) 四、放寬就學貸款緩繳本金之緩繳期間。(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五、放寬就學貸款緩繳本金之申請次數及放寬只繳息不還本之期間,並為使本辦法規定符合現行信保基金實務運作法律關係,修正「代位清償」之文字為「先行交付備償款項」。(修正條文第十二條及第十四條) 六、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十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