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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

第 26 次修法(0.01.26)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六日教育部臺教高(四)字第 1050175877B 號令修正發布第 6、13、15 條條文;並自一百零六年二月一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第六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修正總說明( 106.01.26 修正)》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於六十五年八月二十一日訂定發布,歷經二十四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修正發布。為避免未成年學生因法定代理人因故無法全部擔任保證人、法定代理人其中一人或全部拒絕擔任保證人,或隔代教養卻未改定監護人等情形,造成未成年學生無法申貸,及為使法規與實務一致,爰修正本辦法第六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未成年學生之保證人,由法定代理人一人或適當之成年人一人擔任。(修正條文第六條) 二、修正就學貸款信用保證責任分擔機關。(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三、明定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修正本辦法第十五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