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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

第 25 次修法(0.05.25)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五日教育部臺教高(四)字第 1050067536B 號令修正發布第 5、11 條條文;增訂第 9-1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第五條、第九條之一、第十一條修正總說明(105.05.25 修正)》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於六十五年八月二十一日訂定發布,歷經二十三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百零四年八月二十六日修正發布。為避免溢貸情事發生及減輕就學貸款申貸學生還款負擔,爰修正本辦法第五條、第九條之一、第十一條,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訂受領公費之公費生不得申請就學貸款,及一般學生申請就學貸款金額之限制。(修正條文第五條) 二、增訂學校核實辦理就學貸款之責任。(修正條文第九條之一) 三、放寬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年收入未達一定金額者之緩繳次數。(修正條文第十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