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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

第 11 次修法(111.01.10)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十日教育部臺教師(二)字第 1100175500A號令修正發布第 8、19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第八條、第十九條修正總說明(111.01.10 修正)》 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八十四年六月十四日訂定發布,經歷九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為一百零九年七月三十日。為精進師資培育公費制度,建立完善之公費生培育措施,爰修正本辦法第八條、第十九條,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為加強原住民公費生之原住民族語文及民族教育教學專業知能,並具備將原住民族文化融入課程規劃及教材編製能力,將原住民公費生應修習之原住民族文化、語言及教育相關課程二十學分,修正為應修畢民族教育次專長課程,並明定一百十學年度以前已招生、甄選入學之原住民公費生,除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一百十學年度招生、甄選入學,將分發原住民實驗學校者外,得選擇依修正施行前之第一項第十款規定辦理。(修正條文第八條) 二、本辦法一百零四年一月十九日、一百零七年五月三日及一百零九年二月四日修正施行前已招生、甄選入學之公費生,除第八條第五項及第六項外,仍適用修正施行前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