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2 次修法(113.02.07)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二月七日教育部臺教師(二)字第 1132600192A號令修正發布第 7、16、17、19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13.02.07 修正)》 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於八十四年六月十四日訂定發布,經歷十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為一百十一年一月十日。為精進師資培育公費制度,建立完善之公費生培育措施,爰修正本辦法部分條文,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為落實公費生公費受領期間培育教學專業知能及提升管理措施為法位階,明定公費生於公費受領期間之最低應修習學分數,並應於公費生契約書附有修課輔導計畫。(修正條文第七條) 二、考量育嬰留職停薪為少子女化及性別平等保障之措施,而服兵役為國民應盡之義務,增訂有關育嬰或應徵服兵役而留職停薪期間得視為連續服務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六條) 三、為促進公費教師之教師專業發展需求,縮短公費義務服務期間不得於辦公時間申請授予學位進修年限為三年。(修正條文第十七條) 四、為顧及本次修正施行前已招生、甄選入學之公費生,爰增訂除第八條第五項、第六項及第十六條第二項外,仍適用修正施行前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九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