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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赴北太平洋從事秋刀魚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第 1 次修法(106.01.19)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字第 1061332417A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48 條;並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漁船赴北太平洋從事秋刀魚漁撈作業管理辦法總說明(106.01.20 訂定)》 遠洋漁業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於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日公布,並於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日生效,其中第六條規定中華民國人從事遠洋漁業,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遠洋漁業作業許可,其申請資格、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等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第十條規定遠洋漁業之漁船應遵守養護管理措施及公海作業國際規範,其有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第十一條規定遠洋漁業之漁船,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為海上轉載、港內轉載或港口卸魚,其申請資格、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等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第二十四條規定有該條第一項所列有重大違規或罰鍰累計達一定金額等情形,主管機關應列為高風險漁船,並實施特別管理措施,其實施特別管理措施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北太平洋漁業委員會」(NPFC)於一百零四年七月成立,旨在確保北太平洋公海水域內秋刀魚等非鮪類漁業資源之長期養護與永續利用,並保護該等資源所在之北太平洋海洋生態系統。我國為該公約水域中最重要之秋刀魚漁業資源利用國家,漁業利益重大,爰需針對前往北太平洋從事秋刀魚作業之漁船落實管理,以利秋刀魚資源之永續發展。 NPFC 為管理所轄水域內之所轄魚種及漁業,訂有相關養護管理措施,為將該等養護管理措施內國法化,以使我國遠洋漁船作業能遵循國際漁業組織之規範,爰依本條例第六條、第十條、第十一條及第二十四條之授權,並自漁船出海作業前之申請,至卸下漁獲各階段必需進行之管理措施,包括「作業許可之申請及核定」、「漁撈作業海域及期間」、「漁船標識」、「漁船船位回報管理」、「漁撈日誌及漁獲通報」、「轉載或卸魚港口之指定及管理」、「觀察員之觀察或檢查」及「高風險漁船特別管理措施」等事項,訂定「漁船赴北太平洋從事秋刀魚漁撈作業管理辦法」,計四十八條;其要點如下: 一、第一章:本辦法訂定依據、用詞定義及捕撈漁船限制規定。(第一條至第四條)二、第二章:作業許可之申請及核定。(第五條至第九條) 三、第三章:漁船標識之樣式、位置、規格等應遵行事項。(第十條至第十二條) 四、第四章:漁船船位回報頻度、異動或關閉申請及故障之處理。(第十三條至第十七條) 五、第五章:漁撈日誌及漁獲通報之規定。(第十八條至第二十四條) 六、第六章:漁獲物轉載及卸魚應遵行事項。(第二十五條至第三十九條) 七、第七章:漁船配合觀察員之觀察或檢查應辦理事項。(第四十條至第四十二條)八、第八章:高風險漁船特別管理措施。(第四十三條至第四十五條) 九、第九章:其他漁船作業應遵行事項及本辦法施行日期。(第四十六條至第四十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