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次修法(109.04.09)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十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字第 1091333069號令修正發布第 24、32 條條文;增訂第 12-1~12-9 條條文及第三章之一章名
立法總說明
《漁船赴北太平洋從事秋刀魚漁撈作業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09.04.10 修正)》 「漁船赴北太平洋從事秋刀魚漁撈作業管理辦法」於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日訂定發布,於一百零七年一月三十日與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一百零八年「北太平洋漁業委員會」(NPFC)第五屆委員會通過 2019-08「秋刀魚養護管理措施」,規範一百零九年 NPFC 公約水域及接鄰 NPFC 公約水域沿岸國專屬經濟水域(EEZ )之秋刀魚總容許捕獲量,並限制各會員一百零九年之公約水域漁獲量不得超過各國一百零七年回報之漁獲量。 我國參與之鮪類國際漁業管理組織,已針對大目鮪類等魚種進行管理,並訂定國家漁獲總配額及單船配額,目前三大洋鮪延繩釣漁船作業管理辦法,均已建立完整之單船配額管控及配額分配機制。為配合 NPFC 通過秋刀魚漁獲限額管制措施,參酌現行鮪釣漁船對配額限制魚種之管理機制及業界意見,修正「漁船赴北太平洋從事秋刀魚漁撈作業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計新增第三章之一「漁獲數量限制或配額」共九條,修正二條,其修正要點如次: 一、配合 NPFC 通過秋刀魚漁獲限額管制措施,新增秋刀魚為配額限制魚種。(修正條文第十二條之一) 二、為管制秋刀魚漁船漁獲量不超過我國獲分配之漁獲限額,及明確各船分配之配額,新增主管機關公告我國漁獲總配額及單船配額之規定,並明定配額使用期間。(修正條文第十二條之二) 三、為使漁獲配額與作業資格、時間相稱,並妥善管控國家漁獲限額,新增單船許可配額上限,及未使用之單船許可配額收回等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二條之三及第十二條之四) 四、為避免秋刀魚漁船超捕配額限制魚種,新增漁船漁獲量不應逾越單船許可配額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二條之五) 五、考量遭主管機關處分收回漁業證照、遭外國政府扣押在港內或在相當期間前仍未出港之漁船,有一定時間無作業之可能,為充分利用我國漁獲限額,新增漁船配額收回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二條之六) 六、為增加秋刀魚漁船使用秋刀魚配額之彈性,並充分利用我國之年度總漁獲配額,新增配額轉讓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二條之七) 七、為妥善管控運用國際漁業組織分配之國家漁獲限額,避免造成浪費,新增主管機關公告可申請分配配額之規定及不予核給配額之情形。(修正條文第十二條之八) 八、為吸引漁船配合執行試驗研究或管理措施,新增獎勵配額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二條之九) 九、配合秋刀魚納為北太平洋配額限制魚種,修正電子漁獲回報與實際卸魚量差值及嚴重不實,及不予許可海上轉載之條件等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及第三十二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