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漁船赴北太平洋從事秋刀魚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第 2 次修法(107.01.29)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三十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字第 1061339850 號令修正發布第 2、6、11~14、16~19、24~26、28、29、31~33、36~38、44、48 條條文及第 5 條條文附件二、第 35 條條文附件六;並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漁船赴北太平洋從事秋刀魚漁撈作業管理辦法部分條文及第五條附件二、第三十五條附件六修正總說明(107.01.30 修正)》 「漁船赴北太平洋從事秋刀魚漁撈作業管理辦法」於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日訂定發布全文四十八條。為強化漁業管理、配合漁船實際作業需求、簡化行政程序及使法規內容更加明確等因素,爰修正「漁船赴北太平洋從事秋刀魚漁撈作業管理辦法」部分條文及第五條附件二、第三十五條附件六,共計修正二十三條,其修正要點如次: 一、增訂加工船定義。(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刪除有關一百零六年度赴北太平洋漁區作業許可申請日期之過渡規定。(修正條文第六條) 三、增訂中英文船名、漁船統一編號之標識規格及位置。(修正條文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 四、修正我國籍運搬船至少每小時回報一次船位。另增訂船位回報器非因維修或更換,並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自漁船上移離。(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五、非以上架維修為目的,停泊於國外港口七日以上,申請關閉船位回報器之條件,並應每週提供漁船泊港照片。(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六、修正船位回報器斷訊或故障之後續處理。(修正條文第十六條) 七、增訂電子漁獲回報系統之漁獲資料與漁撈日誌記載不一致時,以電子漁獲系統回報者為準。(修正條文十八條) 八、增訂電子漁獲回報系統故障之定義。(修正條文第十九條) 九、秋刀魚漁船在我國港口或國外港口卸魚或港內轉載,僅得在指定港口為之,並排除運搬船之適用。(修正條文第二十五條) 十、運搬船從事港內轉載,修正取消提報運搬計畫;另放寬提報運搬計畫時限。(修正條文第二十九條) 十一、修正漁船轉載之申請期限,並彈性放寬漁船得於許可轉載日或其前後三日內轉載,另增訂非於前述期間轉載之處理方式。(修正條文第三十一條) 十二、新增不予許可海上轉載之情形。(修正條文第三十二條) 十三、修正港口卸魚之申請期限及明定卸魚申請義務人,及彈性放寬漁船得於許可卸魚日或其後三日內卸魚,並增訂非於前述期間卸魚之處理方式,另增訂國外港口卸魚漁獲物以貨櫃船運送至其他港口之通報機制。(修正條文第三十六條)十四、修正卸魚聲明書繳交義務人及繳交期限;另修正完成卸魚之定義。(修正條文第三十七條) 十五、經主管機關指定查核之漁船應於卸魚或轉載前繳交查核費用。(修正條文第三十八條) 十六、修正高風險漁船特別管理規定。(修正條文第四十四條) 十七、本辦法修正條文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四十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