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 次修法(111.11.24)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字第 1111336543 號令修正發布第 2、5~7、9、12-4~12-7、21、24、25、27、29~32、36、37 條條文;增訂第 4-1、39-1、41-1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漁船赴北太平洋從事秋刀魚漁撈作業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11.11.25 修正)》 「漁船赴北太平洋從事秋刀魚漁撈作業管理辦法」於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日訂定發布全文四十八條,嗣於一百零七年一月三十日、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二日及一百零九年四月十日歷經三次修正。現為規範秋刀魚漁船海上停留時間、放寬許可轉載或卸魚期間及地點、明定違反轉載或卸魚相關規定之態樣、維護觀察員海上執行任務之安全,爰修正「漁船赴北太平洋從事秋刀魚漁撈作業管理辦法」部分條文,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訂秋刀魚漁船連續停留海上期間之限制,並配合修正申請次年度作業許可之條件及應檢附之文件。(修正條文第四條之一及第五條) 二、修正台灣區遠洋魷漁船魚類輸出業同業公會名稱及其簡稱。(修正條文第六條、第九條及第十二條之七) 三、放寬漁船換發漁業證照後申請遠洋漁業作業許可,不受申請期限限制。(修正條文第七條) 四、增訂漁船受損顯無作業可能者,主管機關得收回配額之規定,但漁船受讓之配額不予收回。(修正條文第十二條之四) 五、增訂漁船超捕,而下一次許可之年度配額無法減少或不足之情形,得減少其後許可之年度配額。(修正條文第十二條之五) 六、修正漁船於當年九月三十日前未出港作業者,主管機關收回其單船配額之百分之五十。(修正條文第十二條之六) 七、增訂漁船因腐壞需丟棄之漁獲物屬配額限制魚種者,仍計算為配額使用量。(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 八、修正秋刀魚漁船漁獲單一航次電子漁獲回報與實際卸魚量之差值容許範圍及其他魚類之差值容許範圍。(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 九、修正小港漁港為小港臨海新村漁港,及放寬國內港口卸魚或港內轉載地點限制。(修正條文第二十五條) 十、增訂漁船於北太平洋作業,僅可與列名於北太平洋漁業委員會船舶註冊名單上之船舶進行轉載、加油或補給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七條) 十一、放寬申請變更運搬計畫內秋刀魚漁船名單期限。(修正條文第二十九條) 十二、修正運搬船不予許可港內轉載之條件。(修正條文第三十條) 十三、放寬卸魚許可期間,及修正申請變更轉載、卸魚日期期限。(修正條文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六條) 十四、修正不予許可海上轉載之情形。(修正條文第三十二條) 十五、放寬卸魚聲明書提交予主管機關之期限。(修正條文第三十七條) 十六、增訂違反轉載或卸魚相關規定之處罰規定。(修正條文第三十九條之一) 十七、增訂維護觀察員海上執行任務安全規定。(修正條文第四十一條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