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7 次修法(113.10.17)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月十七日農業部農漁字第 1131535507 號令修正發布第 5、12-2、12-6、25、26、31、31-1、35、39-1、40、42 條條文及第 36 條條文之附件七
立法總說明
《漁船赴北太平洋從事秋刀魚漁撈作業管理辦法部分條文及第三十六條附件七修正總說明(113.10.17 修正)》 「漁船赴北太平洋從事秋刀魚漁撈作業管理辦法」於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日訂定發布全文四十八條,期間歷經五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日期為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八日。我國為北太平洋漁業委員會(下稱 NPFC )之會員,有義務遵從其通過之決議,今為因應NPFC於一百十三年修正或通過之「秋刀魚養護管理措施」、「轉載養護管理措施」及「公海登臨檢查管理措施」等決議案,規範NPFC公約水域秋刀魚總容許使用量達一定比例,將要求秋刀魚漁船限期停止作業、海上轉載及移轉行為限制事項,爰修正「漁船赴北太平洋從事秋刀魚漁撈作業管理辦法」部分條文及第三十六條附件七,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申請赴北太平洋海域作業許可作業年度。(修正條文第五條) 二、配合 NPFC 第 24-08 號「秋刀魚養護管理措施」,增訂主管機關得命令秋刀魚漁船限期停止捕撈該配額限制魚種之條件。(修正條文第十二之條之二) 三、修正未於指定期限內出港之秋刀魚漁船配額應收回百分之五十之指定出港期限。(修正條文第十二條之六) 四、增訂漁船於旗津漁港或高雄港四十一號碼頭卸魚或港內轉載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五條) 五、配合 NPFC 第 24-03 號「轉載養護管理措施」增訂漁獲物轉載及移轉行為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一條之一) 六、修正轉載漁獲物確認書提交期限,放寬為五個工作日,以增加業者行政作業彈性。(修正條文第三十五條) 七、配合相關修正條文,修正應依遠洋漁業條例處罰之違規態樣。(修正條文第三十九條之一) 八、新增漁船經營者應指示船長及船員確保觀察員之人身安全。(修正條文第四十條) 九、配合 NPFC 第 24-09 號「公海登臨及檢查程序養護管理措施」,增訂登船檢查時,漁船應提供任務所需之登檢梯。(修正條文第四十二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