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次修法(108.05.21)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二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字第 1081334251 號令修正發布第 7、11、18、20~24、26、28、31、32、35、36、38、40~42、45 條條文及第 5 條條文附件二、第 29 條條文附件四;增訂第 17-1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漁船赴北太平洋從事秋刀魚漁撈作業管理辦法部分條文及第五條附件二、第二十九條附件四修正總說明(108.05.22 修正)》 「漁船赴北太平洋從事秋刀魚漁撈作業管理辦法」於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日訂定發布,再於一百零七年一月三十日修正。現為強化漁業管理,明定漁撈漁船應以電子回報漁獲資料,放寬漁撈日誌無須繳回,並有必要增加對海上轉載之監控,提高非我國籍運搬船船位回報頻率及修正不予許可海上轉載之情形等,另配合漁船作業實務及國際漁業組織新增不得丟棄漁獲等規範,爰修正「漁船赴北太平洋從事秋刀魚漁撈作業管理辦法」部分條文及第五條附件二、第二十九條附件四,計修正十九條,新增一條,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訂罰鍰繳納完畢之漁船,及已取得當年度作業許可之運搬船申請增加作業洋區不受申請期限限制。(修正條文第七條) 二、標識漁船標誌應使用之「海事專用漆」一詞,修正為「船舶塗料」。(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三、增訂未取得有效遠洋漁業作業許可且不在我國管轄海域內之漁船,仍應遵守相關船位回報事項。(修正條文第十七條之一) 四、刪除漁撈日誌影本送主管機關備查規定。(修正條文第十八條、第二十條至第二十四條) 五、配合國際漁業組織規定,新增所捕秋刀魚漁獲不得丟棄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 六、新增轉載秋刀魚漁船漁獲物之非我國籍運搬船應每小時回報一次船位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六條) 七、新增非我國籍運搬船列為不合作運搬船之條件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八條) 八、配合秋刀魚漁船實際作業需求,修正許可秋刀魚漁船轉載期間。(修正條文第三十一條) 九、為強化管理,修正不予許可海上轉載之情形。(修正條文第三十二條) 十、明確規定免報送轉載漁獲確認書之適用主體為運搬船之經營者及船長。(修正條文第三十五條) 十一、修正國外港口卸魚漁獲物以貨櫃船運送至國內港口者,始應依限通報主管機關,及考量秋刀魚漁船實際作業需求,新增秋刀魚漁船船長或經營者得申請變更國內卸魚港口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三十六條) 十二、修正由公正第三方執行漁獲查核所需費用之相關事項。(修正條文第三十八條) 十三、配合國際漁業組織規定,增訂可指派觀察員及檢查員之單位。(修正條文第四十條至第四十二條) 十四、修正高風險漁船一年內未有違規情事者,解除高風險漁船管理措施。(修正條文第四十五條) 十五、新增漁船申請書之年度及水上行動業務識別碼欄位。(修正條文第五條附件二) 十六、新增非我國籍運搬船應檢附船位回報器識別碼及船位抽取同意書。(修正條文第二十九條附件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