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次修法(109.12.30)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 1095085588A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9 條;並自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農業保險保險費補助辦法總說明(109.12.31 訂定)》 農業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業經總統於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七日公布,依據本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主管機關得對要保人投保農業保險之保險費予以補助;其補助比率,得依保險標的及險種而定,於本法施行後五年內,以百分之七十五為上限;施行後第六年起,以百分之六十為上限,但屬強制投保者,不在此限。」,及同條第三項「第一項保險費補助之對象、比率、額度、申請程序、核發、補助之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爰訂定「農業保險保險費補助辦法」,計十九條,其要點如次: 一、本辦法之授權依據、適用範圍、補助比率及金額上限。(第一條至第三條) 二、農產業保險費補助申請應附文件、核發程序及不予補助之事由。(第四條至第七條) 三、漁產業保險費補助申請資格、應附文件、核發程序及不予補助之事由。(第八條至第十一條) 四、畜牧產業保險費補助申請資格、應附文件、核發程序及不予補助之事由。(第十二條至第十五條) 五、申請案件之撤銷或廢止,與應申請補發或退還溢領補助款項之事由,及未依規定辦理時之處理。(第十六條) 六、行政委任與委託、本辦法施行前已辦理業務投保案件之法規適用,及本辦法施行日期。(第十七條至第十九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