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 次修法(112.10.18)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月十八日農業部農金字第 1125064741 號令修正發布第 16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農業保險保險費補助辦法第十六條修正總說明(112.10.18 修正)》 農業部改制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推動農業保險、減輕農民負擔,於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訂定發布「農業保險保險費補助辦法」,其後歷經三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日期為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一日。為符合保險實務及農業保險保險費補助作業需要,對於財團法人農業保險基金墊撥之補助款,如有溢撥情形,應由主管機關向要保人請求返還為原則,爰修正「農業保險保險費補助辦法」第十六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