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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保險保險費補助辦法

第 8 次修法(115.08.11)

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八月十二日農業部農金字第 1157452432 號令修正發布第 4、5 條條文、第 3 條條文之附表

立法總說明

《農業保險保險費補助辦法第四條、第五條及第三條附表修正總說明(115.08.12 修正)》 農業部改制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推動農業保險、減輕農民負擔,於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訂定發布「農業保險保險費補助辦法」,期間歷經六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日期為一百十五年一月十二日。茲為提升農漁民投保意願、減輕其財務負擔,提高補助金額上限,以及因應保險費補助實務作業及政策推動需要,爰修正「農業保險保險費補助辦法」第四條、第五條及第三條附表,其要點如次: 一、為簡化保險費補助申請公告程序,並提供農民充分時間申請補助,修正受理期間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四條) 二、因應保險費補助實務作業需要,修正農產業保險之保險費補助核發程序。(修正條文第五條) 三、因應氣候變遷致農業生產風險提高,影響農業保險保費,且考量物價成本上漲,修正保險費補助金額上限;另為鼓勵農漁民參加農業保險,放寬認定續保者加額補助規定。(修正條文第三條附表)

異動條文 新舊條文對照詳細解說

第 4 條

  1. 農民投保農產業保險者,除第六條規定外,得於主管機關公告受理投保期間至期間屆滿後一個月內,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交由投保標的所在地之基層農會向主管機關申請保險費補助: 一、保險單副本及繳費證明。 二、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金融機構存摺記載戶名及帳號頁影本。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2. 前項費補助申請期間,必要時得由主管機關公告延長之
  3. 第一項農民投保之農產業保險為養蜂保險者,其保險費補助應交由其戶籍所在地之基層農會提出申請。
  1. 農民投保農產業保險者,除第六條規定外,得於主管機關公告受理期間,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交由投保標的所在地之基層農會向主管機關申請保險費補助: 一、保險單副本及繳費證明。 二、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金融機構存摺記載戶名及帳號頁影本。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2. 前項農民投之農產業保為養蜂保險者,其保險費補助應交由其戶籍所在地基層農會提出申請

第 5 條

  1. 前條保險費補助作業程序如下: 一、農會受理申請補助,有須補正者,應通知申請人於文到七日內補正,並至遲前條第一項申請期間屆滿後七日內,將申請案彙整造冊送直轄市、縣(市)政府核轉主管機關審核。 二、主管機關應於清冊送達翌日起三個月內完成審核,必要時,得請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實地查核。 三、經審核符合規定者,主管機關應將補助款撥由受理之農會轉入申請人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
  2. 農民投保之農產業保險,為主管機關指定得僅繳納自行負擔保險費者,農會受理申請補助,應先將申請資料登錄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系統,並送請保險人確認;俟保險人將確認資料傳輸至該系統後,由農會依前項第一款規定辦理。
  1. 前條保險費補助作業程序如下: 一、農會受理申請補助,有須補正者,應通知申請人於文到七日內補正,並主管機關公告受理期間屆滿後七日內,將申請案彙整造冊送直轄市、縣(市)政府核轉主管機關審核。 二、主管機關應於清冊送達翌日起三個月內完成審核,必要時,得請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實地查核。 三、經審核符合規定者,主管機關應將補助款撥由受理之農會轉入申請人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