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次修法(111.08.22)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八月二十三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 1115064797 號令修正發布第 4、6、7、16、19 條條文;增訂第 5-1、17-1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農業保險保險費補助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11.08.23 修正)》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推動農業保險、減輕農民負擔,於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訂定發布「農業保險保險費補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最近一次修正為一百十年四月六日。茲為配合保險費補助申請實務及審核作業需要,爰修正本辦法部分條文,其修正要點如次: 一、有關保險費補助申請人應附資料,增訂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修正條文第四條) 二、為減輕農民負擔,規劃採行農民僅繳納自行負擔保險費作法之相關程序,並請財團法人農業保險基金(以下簡稱農險基金)先行墊撥保險費補助款予保險人。(修正條文第五條之一及第六條) 三、就不予補助情形,有關保險標的之土地不符相關法令規定,具體規範其範圍態樣。(修正條文第七條) 四、因應補助程序實務作業之需,針對主管機關及地方政府等補助單位於農險基金墊撥而產生溢墊補助款情形之處理。(修正條文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之一) 五、本辦法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十九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