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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保險保險費補助辦法

第 2 次修法(110.04.05)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四月六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 1105064228A號令修正發布第 1、4、6 條條文及第 3 條條文之附表

立法總說明

《農業保險保險費補助辦法第一條、第四條、第六條及第三條附表修正總說明(110.04.06 修正)》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推動農業保險、減輕農民負擔,於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訂定發布「農業保險保險費補助辦法」。茲為配合農業保險發展情形及業務需要,爰修正「農業保險保險費補助辦法」第一條、第四條、第六條及第三條附表,其修正重點如次: 一、養蜂保險投保農民,應將保險費補助文件交由戶籍所在地基層農會提出申請。(修正條文第四條) 二、保險費補助款得由財團法人農業保險基金先行墊撥予保險人。(修正條文第六條) 三、養蜂保險之保險費補助比率及金額上限。(修正第三條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