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農業保險保險費補助辦法

第 4 次修法(112.06.20)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一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 1125064509 號令修正發布第 12 條條文及第 3 條條文之附表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5014346 號公告第 2 條、第 3 條、第 4 條第 1 項序文、第 4 款、第 5 條、第 5-1 條、第 6 條第 1 項、第 2 項第 2 款、第 7 條序文、第 9 條序文、第 10 條、第 11 條序文、第 13 條第 1 項序文、第 14 條、第 15 條序文、第 16 條、第 17 條所列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改由「農業部」管轄

立法總說明

《農業保險保險費補助辦法第十二條及第三條附表修正總說明(112.06.21 修正)》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推動農業保險、減輕農民負擔,於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訂定發布「農業保險保險費補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其後歷經二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為一百十一年八月二十三日。茲為健全產業結構,鼓勵業者投入禽類飼養,配合農業保險發展情形及保險費補助實務需要,修正本辦法第十二條及第三條附表,其修正重點如次: 一、配合畜牧場主要設施設置標準第五條條次變更,酌作文字修正。(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二、配合畜牧產業政策及保險費補助實務需要,增訂畜牧產業蛋中雞保險之保險費補助比率。(修正條文第三條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