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0 次修法(106.01.05)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五日勞動部勞動福 3 字第 1050136597 號令修正發布第 2、12-1、32、34、44 條條文;刪除第 48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06.01.05 修正)》 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自九十四年七月一日施行後,歷經八次修正。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及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修正公布之勞工退休金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部分條文,爰擬其本細則部分條文修正案,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調整相關組織名稱及業務權責。(修正條文第二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第四十四條) 二、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勞工年滿六十歲,工作年資滿十五年以上者,得選擇請領月退休金或一次退休金,爰配合修正。(修正條文第十二條之一) 三、配合本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一頃,爰刪除「按月」加徵滯納金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四十八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