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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

第 11 次修法(108.07.29)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二十九日勞動部勞動福 3 字第 1080135714 號令修正發布第 4-1、5、10、11、15、19、21、32、34、37-1、39、45 條條文;刪除第 12-1、43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08.07.29 修正)》 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自九十四年一月十九日訂定發布後,歷經九次修正。茲為配合一百零八年五月十五日修正公布之勞工退休金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部分條文,且因應實務需要,爰修正本細則部分條文,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配合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增訂第四款人員,增列雇主為渠等申報提繳退休金應檢附文件,並增訂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外籍配偶、取得永久居留外籍人士等,其自願提繳退休金應檢附文件比照辦理。(修正條文第四條之一) 二、配合本條例第八條之一、第十四條、二十三條、第二十七條、第四十四條修正,增修文字。(修正條文第五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五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三條) 三、將退休金專戶之提繳及請領規定,移列至第三章,並刪除條文及酌修文字。(修正條文第十二條之一、第三十七條之一) 四、統一用語,酌修文字。(修正條文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九條) 五、增訂勞工之遺屬或指定請領人申請退休金計算方式比照勞工。(修正條文第三十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