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六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 4 字第 0980130139 號令修正發布第 50 條條文;增訂第 48-1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日行政院院臺勞字第 0980008451 號函核定
勞工因終止勞動契約所生爭議,提起給付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訟,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扶助。 前項扶助業務,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民間團體辦理。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細則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