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 次修法(99.08.23)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二十三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 4 字第 0990131327 號令修正發布第 37、38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修正總說明(99.08.23 修正)》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規定,勞工與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請領勞工退休金時,應檢附文件包括勞工與遺屬或指定請領人本人名義之金融機構帳戶影本、勞工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戶籍謄本等。查勞工保險局辦理勞工退休金核發作業,已透過內政部戶役政資訊系統與臺灣票據交換所媒體自動轉帳平台(ACH) 檢核,已可確認匯入之金融機構帳戶為申請人本人之帳戶,為簡化勞工與遺屬或指定請領人申請手續,達到政府簡政便民,爰擬具本細則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修正條文,簡化應檢附之文件。
異動條文 新舊條文對照詳細解說
第 37 條
新
勞工依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請領勞工退休金時,應填具勞工退休金申請書。
第 38 條
新
勞工之遺屬或指定請領人依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請領勞工退休金者,應填具勞工遺屬或指定請領人之退休金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載有勞工死亡日期之全戶戶籍謄本、死亡診斷書、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宣告判決書。 二、請領人與勞工非同一戶籍者,其證明身分關係之相關戶籍謄本。 三、遺屬指定請領人應檢附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遺囑影本。 指定請領人有二人以上者,應依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辦理。遺囑載有分配比例者,請領人應於領取後自行分配。
